五、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纳税的,相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该取得并保有支持其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或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支持该证明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内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证据 (二)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纳税情况,特别是与取得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关的纳税情况 (三)纳税人是否构成任一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 (四)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五)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关投资(转让)合同、产权凭证、利润分配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六)纳税人在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 (七)其他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执行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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