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政发[2010]34号 2010-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藏政发[2015]10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藏政发[2011]11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0%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虫草、松茸采购环节征收营业税的宣传解释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0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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