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3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