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超过收入总额20%如何缴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7-27
摘要: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超过收入总额20%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拆迁补偿收入...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超过收入总额20%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当年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拆迁补偿收入、捐赠收入等超过收入总额20%的,应按照青国税发[2008]97号第五条的规定,在扣除对应的成本后,应将纯收益性所得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换算成收入额,与除纯收益性所得之外的其他收入一并按核定征收方式纳税。换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上述项目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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