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4]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8
摘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给搬迁户的房屋,应视同商品房销售,按照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如房屋系自行建筑开发产品,应按房屋造价依3%的税率征收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4]82号         1994-12-2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近一时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统一明确。省局经调查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为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进的主要部件等进项税额能否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新(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购进的主要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关扩充、更新(换)、翻修和技术改造业务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其购进的主要部件等进项税额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给搬迁户房屋征税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提供给搬迁户的房屋,应视同商品房销售,按照同类房屋的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如房屋系自行建筑开发产品,应按房屋造价依3%的税率征收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阶段投资,如果符合原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规定的,可报经省局批准,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税收优惠。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仍应按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没有明确减免税优惠的,地方所得税一律不得比照企业所得税减率或打八折优惠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问题

  根据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二[1994]3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六项补贴、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工资数额分不清上述免税项目金额的,可按国家规定标准扣除。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分离税款抵扣报批手续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分离出的税款抵扣如何报批问题,省局已以鲁国税发[1994]13号通知予以明确,请各地依照规定严格执行。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倒卖原材料增加的税负是否可以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倒卖原材料增加的税负,不得比照其正常经营业务增加税负办理退税。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和残次废品征税问题

  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废品,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残次品,应按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销售生产消费税产品产生的下脚废料和废品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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