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2]20号 2012-12-3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有关要求,自2013年1月1起,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用发票时,可根据核准的用票数量直接领取发票,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 二、市局将对津税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发票发售、发票退库、发票日结和pos机刷卡缴费功能(详见信息中心发布的津税系统升级公告),以保证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是国家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将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密切协作 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涉及面广,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要加强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享受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管理,优化服务 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后,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合理确定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既要保证充足供应,又要避免浪费。 四、各主管地税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将予以注销,办理注销手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市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20号)和《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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