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发[2013]12号 2013-2-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努力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人为造成耕地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征收机关报送《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第十条 征收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征收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是指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占用我省4A级及其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耕地、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占用的耕地按一类地区税额标准征收。 (二)二类地区税额标准26.2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是指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三类地区税额标准18.7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农村居民建房适用三类地区税额标准。 第十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后,按照应纳税额和规定的缴纳期限,给纳税人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以下简称《纳税通知书》),同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或者《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征收机关根据其缴纳税款凭证,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供纳税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手续。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按照应纳税额和规定的缴纳期限,给纳税人开具《纳税通知书》,同时开具省级分成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开具的《纳税通知书》到土地所在市、县征收机关开具地方分成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或者《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省级分成和地方分成的税款。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其缴纳省级分成和地方分成税款的凭证,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供纳税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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