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9号 2013-08-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3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地方税费结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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