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1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作为开票的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04-1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作为开票的依据。

  二、国家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享受免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纳税人购买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动物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宰杀,收回后再对外销售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25号)、《关于在全省执行<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95号)和《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

  我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于 年 月 日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销售给(购货方) , 销售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我单位销售的上述产品全部系我单位自产。

  我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均属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否则,我公司对此负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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