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8
摘要:税收取之于民 是人人都知道的,但关于税收,必定还有很多您不了解或是了解不够全面的地方。针对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纳税人经常咨询的问题,现就几个经典疑问做出解答: 一、 老百姓做点小买卖,是不是一定要交税?...

“税收取之于民”是人人都知道的,但关于税收,必定还有很多您不了解或是了解不够全面的地方。针对百姓日常生活及经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税屋整理如下——

一、  个人做点小买卖,是不是一定要交税?
许多人认为,只要是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就必须向国家缴纳税金,有的个体户在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因害怕缴纳税款,而迟迟未办税务登记,这样不仅没有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反而因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而产生罚款。这些都是由于对国家税收政策不够了解所造成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已失效],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下称小规模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参看最新政策规定——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也就是说,只有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个体户和企业才要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  我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开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即使您不是个体户,不是企业,作为符合规定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携带规定材料,就得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机打发票。

相关问题——
未办理税务登记被追缴税款案例分析   
遗失税务登记证对企业经营影响大  
未取得营业执照也须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解散时别忘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更有时限
税务登记证正本须公开悬挂  
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四类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应当报送哪些资料?”“我到本地临时经营,销售货物时对方索要发票,能不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些经营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想借用我的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证足额纳税,还能给些‘手续费’,这样做有没有纳税风险?”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断接到纳税人的类似咨询。

  咨询员告诉纳税人,代开发票管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强调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分为代开普通发票和代开专用发票,与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类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当凭不同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要包括四类:(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应备齐证明材料
  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注意备齐各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确定。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将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了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代开的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的同时,将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税务机关存有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另外,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农副产品等货物销售范围的,税务机关将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涉税风险,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如果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特殊规定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比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应是增值税纳税人,还必须是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变窄了,规定更为严格。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工业为6%,商业为4%;“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注意,不能将自己的税务登记证转借给无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使用代开,或者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本环节缴纳的税款将在下一环节抵扣,如果虚开或者转借,造成协同他人少缴国家税款的,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