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5
摘要: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12-15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采石灰石、地下热水(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矿泉水、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我市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税额标准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采矿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