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12-15 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采石灰石、地下热水(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矿泉水、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我市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税额标准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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