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沈地税函[2015]71号 2015-05-25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与产权人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再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管理服务合同》而提供的劳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的规定,应认定为管理公司自产权人处租入商铺,再由管理公司对外租赁的转租行为,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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