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税〔2014〕75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1
摘要: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5]106号...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本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所属时间:填报本年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起始时间至本月份、季度申报的截止时间。

2.所属行业:六大行业企业按照本表项目栏纵向对应的实际从事行业填写;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填写。

(二)行次填报
1.六大行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确定的六大行业,分别填报本表第2行至第7行。
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2.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等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分别填写。小微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三)列次填报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实际购置价值。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月、本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月、季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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