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2015-09-2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