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3
摘要: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车船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5.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6.2016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除第4.项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目录交“交强险”同时减免车船税外,其他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减免税。

  (三)根据车船税法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五、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船税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辆车船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二)纳税人到深圳海事机构缴纳船舶车船税流程

  在深圳海事局缴纳船舶车船税时,需纳税义务人提供船舶所有人的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上证明都需检验原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1-3.rar

  1.深圳市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3.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