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那么如何区分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呢?
答: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也就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上述3个条件: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作为广告费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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