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有同志对此有鲜明的观点,小编因此也整理如下,融合小编个人的观点,供我们的各路同仁参照。
(1)2016年5月1日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 (2)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理论上讲有一部分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实现,但是由于国家税制改革,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了,那此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才更具有操作性,不然过了半年再去找地税机关缴税? 从历次营改增的试点看,基本上多是参照前后归谁管就缴谁的税了,也没有人过多的忧心。只是这一次金额看起来体量大,由此同志们担心ing (3)从开具发票的角度(利息可能只涉及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开具国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是全额是比较靠谱的做法。不然银行的过渡期可长了,因为涉及多种结息的约定方式。 从小编的理解看,专门发行文件对此明确的可能性比较小,本身就是征管及难以表述清楚的事,所以更多是需要纳税人以自己的经验、沟通等方式来确认了。当然也不排除我们的银行害怕争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明确一个口径,省得地税与国税的同志们为此“据理力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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