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不规范,上市之路难顺畅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政雄 李思存 章蕾 人气: 时间:2024-04-22
摘要: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如果对于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可在业务发生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可通过税收事先裁定等方式寻求税收确定性,以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上市进程。

  前不久,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拟上市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为助力浙江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浙江税务部门聚焦企业上市各阶段不同涉税诉求推出全流程服务。笔者在服务和管理拟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因存在税务问题导致上市进程受阻。

  风险点一:特殊业务处理不合规

  为满足监管机构要求,部分拟上市公司会引入战略投资、调整股权结构,进而发生接受私募股权投资、签订对赌协议、股份制改革、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入股等特殊业务。这些特殊业务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并不常见,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企业如果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浙江M集团就曾遇到此类问题。M集团共有A公司和B公司两个业务实体,其中A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多。为避免同业竞争,M集团计划通过定向分红、增资扩股等步骤,将A公司和B公司两个业务实体整合,并将B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定向分红、增资扩股等特殊业务的涉税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M集团由于对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把握不准,迟迟未开展后续安排,上市筹备陷入困境。了解M集团的情况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了一对一的政策辅导,帮助M集团梳理相关涉税问题。目前M集团正在进一步推进上市筹备工作。

  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如果对于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可在业务发生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可通过税收事先裁定等方式寻求税收确定性,以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上市进程。

  风险点二:过度依赖税收优惠

  拟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税收优惠的持续性、企业利润对税收优惠的依赖性,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从IPO(首次公开募股)公告及相关问询函来看,如果拟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占企业利润的20%以上,且无法确保持续享受税收优惠,可能被认定为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进而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浙江Z公司是一家再生资源科技企业,2020年—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分别为8011.92万元、8410.90万元和1.29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91%、22.99%和46.42%,其中有2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比例超过40%,被认定为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上市进程因此停滞。2023年12月,Z公司再次提交上市申请,目前处于“已问询”状态。

  实践中,这种情形并非孤例,浙江K科技公司也面临相似问题。K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报告期内,K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77%、41.30%、34.40%。因K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度较高,其第一次IPO进程因此终止。此后,K公司调整了经营策略,最终成功登陆科创板。

  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做好税收优惠事项内部审核与前瞻性调研,增强享受税收优惠的确定性。同时,拟上市公司可以将享受税收优惠节约的成本用于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资金投入产出比,增强企业持续盈利的能力,降低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在利润总额中的占比。

  风险点三:日常税务处理不规范

  实务中,一些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拓展中,缺乏对企业内部财税管理工作的重视,日常税务处理规范性不足,产生逾期申报、申报不实、延迟缴纳税款、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历史遗留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浙江H环保科技公司2022年度营业外支出中有1100.06万元的罚款和滞纳金。IPO过程中,H公司的这笔罚款和滞纳金被重点问询。根据H公司回复,由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自查补缴2022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约2021万元,滞纳金约1010万元,暴露出H公司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税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在2023年度浙江省重点拟上市公司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占比64.91%,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占比31.05%,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企业占比2.28%,还有约1.75%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上市没有直接影响,但是纳税信用等级较低,往往反映出企业内部税务管理规范性不足,有此类情况的企业应当对税务合规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

  风险点四:税务内控不到位

  税务内控作为企业内控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引起拟上市公司的关注。

  如果拟上市公司未建立税务内控机制,或者未有效运行税务内控机制,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利益驱使下作出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浙江某智能制造公司在IPO过程中,被要求说明采用个人卡进行收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规避税务监管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T公司的案例,对拟上市公司同样具有警示意义。2023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T公司出具监管函,提出T公司存在未披露调整收入确认依据和时点的原因、反结账以及费用混同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原来,2020年12月,出于竣工验收单尚未出具的原因,T公司将2018年12月确认的工程款销售收入3965.52万元调整至2020年,且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虽然T公司的处理并非出于伪造目的,但是其财务内部控制不当,税收处理不规范,尚未制定反结账相关制度且未有效控制反结账权限,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存在刻意隐瞒情形予以处罚。

  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提高管理层对税务内控的重视程度,明晰内部税务管理岗位及职责,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4月19日       版次:08        作者:朱政雄 李思存 章蕾(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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