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2-18
摘要: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02-1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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