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解读]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与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预缴增值税”改为“预交增值税”,并与“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新增“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解读]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这里恢复了原“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个三级明细,将“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从而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结构, 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个三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 一般来说 月末做如下分录 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份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读] 该二级明细为增设科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把“预缴”改为了“预交”,会计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科目核算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需预交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考虑了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开发周期长,预交税款与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跨度大的情况,单独设置二级科目核算,贴合税法规定,更便于期末对增值税相关金额分项目列报的要求。 注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意:房地产企业等企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解读] 确认了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办法,核算内容里增加了36号文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13个月)抵扣的处理。 例如,公司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60%入账) ——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购入物资改变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况。通常这种物资材料在分批购入,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购等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100%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在转变用途的当期,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 从改变用途的当月算起,第13个月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进项税额”,进入当期实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号文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解读] 这里核算的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开票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如,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读]从目前来看,这其实变成了一个多余的科目,估计以后不会用到了。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解读]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将该科目提升二级明细,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缴纳业务分离,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业务,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解读]本科目是这次发文“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税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金不在此科目核算。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解读] 本科目是这次发文“应交税费”下新增的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通过此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业务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比较简单,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核算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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