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某市地税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上一年度形成的税后利润5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了"资本公积"科目。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资本公积"科目,按规定应对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争论焦点 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了"资本公积"科目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认为,一是股票转让所得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股东用股利增资反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股东并没有收回投资收益,而是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有利于企业发展,自然人股东没有拿到收益为什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如果需要缴纳的话,等到以后企业清算时或者收回投资时再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不可以? 稽查人员认为: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了"资本公积"科目,为按规定应视同发生了两步操作,首先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出,等同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在此环节就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在该公司占股50%,因此视同张某分得了税后利润2500万元,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者个人取得税后分红所得、投资收益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等,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 同时,由于甲公司为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甲公司处以一倍的罚款。 3、魏言税语观点 未分配利润实际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因此,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因偷税而被处罚。 对企业而言,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出到其他科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常常会被企业财务人员和股东忽视,而引起严重的税收问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应引起高度重视。 税务机关在稽查中也要改变只关注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将资产和权益的变动也纳入其重点关注的内容当中,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不能仅关注投资收益,要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及其变动;其次要对企业权益的变动作充分的了解,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该检查其代扣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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