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税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稽查,很多公司在代扣代缴问题上疏忽大意,应扣未扣问题突出。浏览地税局网站,在最近的处罚公示中,截取了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警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风险。
一、税局处罚是由: 1、为客户报销旅游费、礼品等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本单位员工实际支付的非免税商业保险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签订的22份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该单位受让虚假发票。 二、简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些都是日常工作非常普通的业务,也是个人所得税最基础的内容,但仍然被有意或者无意忽略了,税务稽查才发现问题严重,悔之晚矣。最近总是遇到咨询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就包括了组织代理商出国旅游、组织员工拓展、团建等,这些小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疏忽个人所得税,将会造成应扣未扣,按照《征管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要处以0.5-3倍罚款。 三、旅游费代扣代缴分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旅游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个案例没有披露更详细的资料,我们无法得知具体情况,仅就一般情况做一个简单分析: 1、作为福利的旅游。作为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福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作为奖励的旅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奖励性的旅游是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作为业务招待的旅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了招待客户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而发生的旅游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4、现金发放旅游费。很简单,这种情况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报销发票的旅游。有的公司为员工报销旅游发票,这个需要按照业务实质区分是福利性质还是奖励性质,按照不同的处理逻辑进行处理。 6、外部人员发生的旅游费用。如奖励兼职营销人员、代理商等人员去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仍要按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四、小结 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原则。奖励性的旅游,均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外部人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对于福利性、招待性的旅游则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面临着很多不确定,如政策的不确定、执行中的不确定、业务实质判别的不确定,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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