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九国税发[2008]132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11]105号)第四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将《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四条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中的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十一条中“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五、将《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中的“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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