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09-30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将第五条“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负责,省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设区市税务局由票证部门负责,县(区)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责任部门要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修改为“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并在征管部门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 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主管税务局税政法规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科)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科)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税政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确定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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