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12-19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发生了一些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适当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现行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公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将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3%调整为2%,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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