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9]68号 1999-04-23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图书市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市(地)、县新华书店(含省专业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省国库。 二、到2000年底前,市(地)、县新华书店及省专业书店按销售额1%向省新华书店缴纳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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