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87]财农字第472号 1987-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农税字[1989]106号 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们关于对公路用地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至1988年2季度缴纳,不交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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