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8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2-0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第(八)条法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法规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861号       1999-12-09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地税三[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第(八)条法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所法规的条件。即,由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校办工厂、农场和各类进修班、培训班,不包括校办其他第三产业。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月13日以川国税函[2000]4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2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