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3-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双定户2020年一季度原核定经营额调减90%。 二、定额调整后的双定户可正常申领发票。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停止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停业的应于3月31日前补充办理停业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帮助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振就业信心,减轻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入减少甚至归零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中关于“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我省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事项进一步细化明确。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将双定户2020年一季度原核定经营额调减90%。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一季度原核定经营额为22万元,此次定额调减90%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核定经营额降为2.2万元。 (二)定额调整后的双定户可正常申领发票。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停止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申请办理停业的应于3月31日前补充办理停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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