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5
摘要: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修订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发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修订)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修订了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发布如下: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修订)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4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5 账簿凭证管理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6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7 纳税申报等管理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8   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9 发票管理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 税务机关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11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12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13 税收票证管理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  
14 超过追溯时效的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5 特定情形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16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修订)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7种特定情形 税务机关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税务机关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3 税务机关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4 税务机关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5 税务机关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6 税务机关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7 税务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修订)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7种特定情形 税务机关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税务机关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3 税务机关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4 税务机关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5 税务机关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6 税务机关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7 税务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冻结、扣缴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财物 税务机关 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2 税务机关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3 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 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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