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税收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政府为鼓励兴办民办教育,在政策上给予了较大支持,特别是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通过这些措施为兴办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如: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此以上两种规定是矛盾的。至于执行哪一种规定合适,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对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未制定相关政策,在执行中采取既不说征收,也不说免征的“不核不管不查”模糊政策。
  正是由于政策的不清,“不核不管不查”的管理方法,使得部分不法不法民办高校钻了税收政策漏洞的空子。
  六、不法民办高校的违法行为
  (一)混淆概念,偷逃税款
  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一方面从学校索取回报,另一方面假借优惠政策偷逃税款。
  (二)虚增支出,偷逃税款
  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虽然名义上不要求取的回报,但是在校舍扩建、设备采购、经营支出等的时候,利用虚开发票、假发票、白条等方式虚增支出,提取现金据为己有。这实际上是采取虚假手段,变相从投资兴办的学校中取得了回报,并且偷逃了大量税款。
  (三)混淆应税、免税业务,偷逃税款
  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部分民办高校大量兴办营利性餐厅、网吧、商铺及其他营利性项目,从中取得的收入同教育收入混为一谈,将营利性场所的成本费用列支未教育事业支出,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利用收支结余,搞个人奢侈消费
  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除采用以上手段偷逃税款外,还采用收支结余以学校的名义为个人购置豪宅、名车等奢侈用品。虽然法律规定公司、企业为个人购置资产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支出项目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但是,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购置的资产又是以学校的名义,因此对以上行为偷逃的税款难以合适。
  七、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学校由于资金周转、刑事诉讼、师资力量不足、生源不够的问题纷纷停办,给国家、政府带来了巨大负担、给辍学的学生及家长带来了无法治愈的创伤,格有权部门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统一税收政策
  国家教委、财政局、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各省市应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要统一思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制定与中央相抵触的政策,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
  (三)加强对民办高校管理
  1、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审批制度
  高教委、税务机关等有权部门应对民办学校在申请时的运营资金是否充足、师资力量是否够用、办学场地是否充足、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等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坚决不批。
  2、加大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监督力度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学校的账目设置、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列支、收支结余的利用等全方位的进行监控,掌握学校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严重违法,偷逃税款巨大,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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