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531号 2003-09-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科研单位”系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具体承办研究开发单位。 二、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申请免税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划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批准项目的文件及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项目的文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 (四)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 (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 三、对承接上述科技项目分解子课题、专题科研工作的申请免税单位,以与承担科技项目单位签定承接该分解子课题、专题项目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确认证明。 四、对未直接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承担科技项目分解或分配给其他单位的支出,视同代理支付国家财政科研资金,允许自其应税收入额中抵减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申请免税单位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审批事项,经核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规定程序办理。 六、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取得“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收入后,凭铁道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以及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中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和铁路勘测计划中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证明,确认享受不征收营业税待遇。否则对其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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