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乌昌财行[2010]138号 2010 税屋提示——依据乌财规[2021]2号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乌鲁木齐市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确保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积极推进我市的供热体制改革,加大新建及既有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力度,适应我市扩大使用燃气、地源技术、电采暖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而引发的供热能源结构性调整后出现的供热计量形式和供热方式的转变,经鸟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7次市长工作例会审议通过,现将职工冬季取暖费的补贴发放做如下调整: 一、适用范围:乌鲁木齐市本级、备区县行政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二、住房面积标准: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冬季采暖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工参加房改住房面积标准确定货币化补贴,地厅级干部: 130 平方米;县处级干部: 100 平方米;乡科级干部: 85 平方米;一般干部、职职工75平方米,按50%面积计算采暖费。 三、采暖费计费标准:按照现行的供热计费价格22元/平方米计算,如遇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热费价格执行。 四、采暖费的发放:在年度采暖期内,单位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 五、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且在外地服役的,则其本人冬季采暖费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由单位全额负担。 六、职工配偶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且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力的,其本人冬季采暖费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由单位全额负担。 七、职工遗属(仅限于配偶)为无固定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系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的,冬季采暖费原则上由原配偶单位按照其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全额负担。 八、职工配偶及遗属已经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冬季采暖费按照《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精神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不予承担。 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和辞职人员的冬季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十、单身职工(离异及未婚)冬季采暖费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计算发放。 十一、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一定标准的定额补助,此标准将视财力情况,由乌昌财政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于每年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中公布(即定额标准)。职工冬季采暖费预算资金发放不足部分由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弥补,结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十一、 执行时间: 2010 年至2011采暖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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