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12-31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令修改),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区(地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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