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19号 1999-0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在进行日常稽核检查中,对以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处罚的罚款等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多交税金时,因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办法,不便于指导企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经省局研究,现将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多交税金的帐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以滞纳金、罚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1、交纳滞纳金、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会计年度) 或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2、经批准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以查补税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 1、计提查补税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会计年度) 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库存商品、专项工程、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经批准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以查补税款抵顶多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形成多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计提查补税款的帐务处理同二 3、经批准抵顶多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 四、以期初存货抵顶以前年度欠税的帐务处理 1、形成欠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经批准抵顶以前年度欠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应交税金核算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应交增值税金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规范应交税金的核算;另一方面,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簿,完整、全面地反映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对在稽查中查出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进行调帐处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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