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79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理解《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通知》精神。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代码问题 税务登记证代号暂按现行编码办法执行,省国税局、地税局需统一编码时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发生被盗、被抢等情况导致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须附公安部门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并在市局认可的报纸、刊物上按《通知》要求内容作遗失声明。纳税人可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税的,视为未申报。 (二)纳税人销售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相符的,可以凭完税证明代申报。 (三)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实际定额时,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票及销售额后,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实际销售额办理申报缴税。 (四)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低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执行原核定的纳税定额。 1.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审核批准之日起执行。 2.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纳税人仍按原定额执行。 五、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考虑到我省实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办法。其中,对城市和县城的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农村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对个别需合并为一年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期限为每季度、半年或年终了后10日内。简并征期的季、半年、年是指公历的季、半年、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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