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滩房产置换搬迁后的海运(集团)、长江航运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5号 1998-2-1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经与有关区协调研究决定,对外滩房产置换搬迁后的上海海运集团(现为中海集团)、长江航运公司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应按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纳税单位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即上海海运集团(现为中海集团)"三税"910万元由虹口区税务分局征收,长江航运公司"三税"200万元由南市区税务分局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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