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28号 2000-12-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现将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单位征收所在接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使用现申报程序。 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申报项目内容上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填写难度增加,因此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在贯彻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只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件同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仍使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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