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8018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94号 2018-04-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政协关于升级征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提案第20180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反映的“税收结构复杂、部分行业领域缺少税收优惠”问题的意见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调整税制结构、制定税收优惠”属于中央事权,作为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我局无权制定。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本提案关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二、关于提案反映的“征收程序不够完善”问题的意见 在税收征收工作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法定的征税权限内,依法定程序行使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检查权。此外,我局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建立立体化风险管理体系,筑牢筑实风险管理“防火墙工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精准“画像”,大力压缩虚开骗税纳税人的生存空间,有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管控税收流失,有力地保障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另一方面,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纳税,我局还大力推行无纸化办税,全面打造面向所有纳税人、涵盖所有涉税事项办理的无纸化办税体系,开通了电子税务局网页、客户端、微信平台、APP等多个渠道的无纸化业务,为纳税人提供立体覆盖、优质高效的无纸化办税平台,不断降低征税成本。 对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我局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税收征管体系的薄弱环节,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和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准确性,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推行透明合理的税制政策”建议的意见 对于该条建议中所述的香港地区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优惠政策,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中也有相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上述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不断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如201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继续扩大;同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发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将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也进一步加大了优惠的力度。 此外,对于该条建议中所述的在全市推广“先征后补”模式,降低企业实际税率水平的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回复。 四、关于“借鉴国际惯例 规范税收征管”建议的意见 提案提出了关于“加强对欠缴税费的催收及告知”的建议。目前,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关于欠税管理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是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欠税公告;二是在我局门户网站“首页—涉税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向纳税人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三是对于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现场送达催缴文书的方式开展催缴工作;四是在我局电子税务局的网上及微信办税服务厅,登陆的首页即显示纳税人所有欠缴税(费)款信息,纳税人可以直接网上发起扣款清缴欠缴税(费)款,从协议账户扣款,或者使用微信钱包缴税。 因此,从我局对于欠缴税费催收告知的方式、范围、内容等方面来看,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欠缴税款的法定告知及催缴义务,纳税人均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知欠税信息。对于提案提出的该条建议,我局将持续关注,深入研究,进一步扩大欠税信息告知和欠税催缴的方式和途径。 五、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及高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建议的意见 提案提出了关于“将律师事务所等高端服务企业予以普惠对待、改革每月一次报税制度改为每年一次报税制度”的建议。律师事务所等高端服务企业涉及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定授权制定;增值税申报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提案中提出的上述建议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反映本提案关于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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