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131号 1998-06-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同时,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地税机关审核评税的范围为纳税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的所得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二、 审核评税的内容还应包括(1)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我省制定的政策、法规及规定是否正确。(2)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与征收单位掌握的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类人员的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3)根据各市规定企业应申报的其他资料是否真产、准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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