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函[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7]50号 1997-09-0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配合我们做好涉外税收工作,请你局在批准企业对外支付上述款项时,应让其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没有税务机关完税证或免税证明,不予对外付款,以保证税法的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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