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4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9
摘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40号               2006-03-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认真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规范了汇算清缴的程序,明晰了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部署,结合“管理年”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思想,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放在优化服务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的监督上,做好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联系实际,做好衔接,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工作

  在2005年全局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市局已经对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若干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安排,并提出了2005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做好工作机制转换,明晰纳税人自行申报责任和税务部门的执法责任”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5年度汇缴自行申报的时间仍为2006年2月底前,已经进行年度汇缴申报的纳税人,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2006年度4月底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6年及以后年度汇缴自行申报的时间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各单位把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关,确保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和信息录入的准确。

  三、分类管理,强化评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工作

  纳税评估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评估。各基层局要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企业各种申报信息资料,按照当地所得税税源分布情况,选择确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制造业以及长期亏损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的对象,提高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要将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作为2005年所得税汇缴工作的重点,按照市局下发的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较大影响的税前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等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衔接、落实,防止纳税人不恰当的运用政策导致所得税款的流失。同时,要按照岗位职责相关要求做好后续管理的工作记录,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稽查部门,要在汇缴清缴结束后,重点选择那些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

  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异常变化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或重点行业进行汇缴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的效应,切实保证汇缴质量的提高。

  附:国税发[2005]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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