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32号 1997-01-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仅限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仍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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