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农发[1999]59号 1999-12-13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省局做出的补充规定予以作废。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37号)《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两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税问题。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该块地价和建房资金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实质上已构成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即一方以土地转让费购买房屋权,另一方以建房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这种产权转移方式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双方均应依照契税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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