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农发[1999]5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3
摘要:关于两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税问题。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该块地价和建房资金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实质上已构成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即一方以土地转让费购买房屋权,另一方以建房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农发[1999]59号      1999-12-13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省局做出的补充规定予以作废。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37号)《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两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税问题。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该块地价和建房资金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实质上已构成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即一方以土地转让费购买房屋权,另一方以建房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这种产权转移方式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双方均应依照契税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