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5]59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 二、200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484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塘沽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相关问题按照塘沽区有关规定执行。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本通知转发各区县分中心执行。 附件:依据本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5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见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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