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1999]8号 1999-01-25 税屋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8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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