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3]33号 2003-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省内各地、州、市、县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工程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 上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建安企业外出经营证;到省外施工的建安企业以及在省内施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二、对在省内施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施工地缴纳所得税的,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就本工程项目所得,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企业,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合伙制、个人独资办的建安企业以及个体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建筑安装队,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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