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57号 1995-05-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条款,并将《若干规定》印发给每一位税务人员,作为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准则。 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一般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百万位专用发票,须经分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每次限量供应一本;其他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予供应百万位专用发票,如确实需要使用,须经分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每次限量一本,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并监督填开。 三、各分局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一般纳税人在未启用的每一份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凡未加盖上述内容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给一般纳税人使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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