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7号 1996-01-1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据反映,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财税字[1995]第31号)下发后,对铁路工附业的一些征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特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工附业应征营业税的范围暂定为:柳州铁路局所属各车站和车务段的货物行包装卸收入;各客运段的餐车收入;各房建段承办铁路内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二、各车站和车务段的货物行包装卸收入;客运段的餐车收入,由南宁铁路分局、柳州铁路分局集中汇总,分别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房建段承建的铁路内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凡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在工程所在地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在此之前,已征的税款不办理退库,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入库。 各房建段承建铁路内的跨地、市的建安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7号)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各房建段承建铁路系统外的建安工程不属本通知所指的工附业范围,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本通知的征税规定仅适用于柳州铁路局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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