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211号 2000-08-09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中央粮库建设,1998年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粮库建设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给予了减免照顾。2000年度我省中央粮库建设项目业经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批准立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除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外,其他税种的减免及报批的税收管理程序等,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2000年度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表:地方税务法令第20期第12页)(略) 2、皖地税[1998]289号 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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